职业鉴定历史
 
从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,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折。一个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需要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应运而生。在这个阶段,我国国民经济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的考验,在世纪之交全球的经济发展都出现严重下滑时,仍然保持稳定发展势态。这十年经济的持续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。与此同时,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,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》中首次提出“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,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”的政策,这对我国社会就业观念和就业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。
1993年7月,原劳动部颁布了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》,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一个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。
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《劳动法》,确立了职业分类、职业标准,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考核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,从而将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引入到法制的轨道。
1999年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,系统地对职业进行了科学的分类,建立了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典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政策,从1994年开始,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,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考试认证的方式,全面推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模式。1996年开始在全国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保障体系,主要是确立统一鉴定所站条件、统一考评人员资格、统一命题管理、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办法的五统一原则,加强了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管理,提高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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